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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邮票的法律保护
日期:2009-8-10 11:27:17         出处:   作者:
 

新邮票会不会由于中邮集团的企业性质而发生信誉危机或不能使用的危机,变成废纸呢?有人认为由于它是企业产品,理论上是存在这种可能的。这是完全想当然的说法,完全不成立,和新邮政法的有关规定明显向左。看看新邮政法第四章邮政资费第四十三条就明白了。

该条文规定:邮资凭证售出后,邮资凭证持有人不得要求邮政企业兑换现金。

停止使用邮资凭证应当经国务院邮政管理部们批准,并在停止是用九十日前予以公告,停止销售,邮资凭证持有人可以自公告之日一年内向邮政企业换取等值的邮资凭证。

该条文规定了邮政企业在售出邮票后与邮票持有人建立的法律契约关系。一方面,买邮人不能反悔,要求退回邮票兑换现金。另一方面,邮政企业不能失信,随意停止邮票的使用。如要停止,要有三个条件:要经过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批准,要提前90天公告,要在一年内允许等值交换。

很明显,国家“新邮政法”为买邮人的无限期持邮安全提供了足够明确的法律保证。请问,在这样的法律规定下,你还认为邮政企业发行的邮票会变成不能使用的废纸?

当然有人会认为,鉴于目前的现状,邮政企业会在实际上而不是法律上禁止邮票的邮政使用,使邮票仍然处于不能兑现的空头支票境地。但是第四十四条规定了邮票不能使用的情况,主要是旧邮,残邮和国务院邮政管理局明文禁用的邮票,一般的邮票不在此禁用范围。这就给了持邮人在十月一日新邮政法正式实施后反击邮政窗口禁用邮票的法律武器。我们可以到时侯看,但是这和邮政企业破产,买邮用邮关系失去法律保护毕竟是两回事。

有国家的法律来明确保护邮票持有,使用的安全性,并联系到四十二条规定的纪特邮票发行各环节过程中的国家邮政管理部门的审查监督职能,也说明了它是国家邮票而不是企业邮票。相信“中国邮政”四个字还是标记在新邮票上,它是邮票国家属性最简明的标记。

有人认为,由于邮票是企业发行因而就是企业邮票,并且将失去中国邮政四个字。对于这样的说法,我真不敢恭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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