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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邮资票品6个月发行销售期如何执行的问题
日期:2009-10-28 11:29:10         出处:   作者:
 
新邮政法引发的系列问题探讨1:关于邮资票品6个月发行销售期如何执行的问题

本期主题:关于邮资票品6个月发行销售期如何执行的问题

原来应当只是指在在邮政业务经营窗口的公开销售,不包括各级集邮公司,因为似乎集邮公司一直未受此限制。

现在企业化了,邮政集团本身就是企业,谁能代表其对外发行和销售新邮呢?

早已超过发行期的邮政库存早期邮资票品,邮政业务窗口经营单位和邮政集团下属各级集邮公司还有没有权利继续经营和销售这些早已超过发行期的库存邮品?

回答1
【代表其对外发行和销售新邮有两个选项,一是各级邮政业务经营窗口,二是其下属的各级集邮公司。而不论销售者是谁,是谁获了利,对邮资票品所代表的邮政服务劳务的兑现单位又只能是各级邮政业务经营窗口,而各级集邮公司并不承担任何义务。各级邮政业务经营窗口兑现非由本窗口销售出去的邮资票品所代表的邮政服务劳务,等于是赔钱赚吆喝,这怎么能公平呢?那么各级集邮公司,是否有权利继续经营发行预订和销售发行期内新邮就是一个不小的问题了?最起码要解决各级邮政业务经营窗口兑现非由本窗口销售出去的邮资票品所代表的邮政服务劳务的补偿问题。】

回答2
【如允许邮政集团下属各级集邮公司经营发行预订和销售发行期内新邮,其发行预订和销售发行期内新邮的经营身份如何定位?就只能是代表邮政集团的发行发行期内新邮的窗口单位官方身份了。那么他就必须严格遵守6个月发行销售期的规定,库存未售出票品逾期一律不得再行出库。同时早已超过发行期的邮政库存早期邮资票品,邮政集团下属各级集邮公司也就没有权利继续经营和销售这些早已超过发行期的库存邮品了,也就是更加不准出库了。这些停售的邮品如何处理?】

回答3
【如允许邮政集团下属各级集邮公司继续经营和销售超过发行期的邮资票品(实际上也是国家必须的允许),则如上所述就不能允许其代表邮政集团经营发行发行期内新邮了,那么就只能由各级邮政业务经营窗口代表邮政集团经营发行发行期内新邮了。那么,各级集邮公司的身份只能将其定位为和我们一样的纯属邮市的市场主体才可以继续经营超过发行期的邮资票品,那么他获得各类邮资票品的身份是不是应当和大家一样啊,他是不是就没有权利搞什么“官方”预定了?那么,是不是普通集邮者只能到邮政业务经营窗口预定才叫“官方”预定?各级集邮公司如果要经营预订和销售发行期内新邮也就只能作为和我们一样的邮市市场主体到代表邮政集团经营发行和销售发行期内新邮的各级邮政业务经营窗口预订和购买发行期内新邮了,再以民间身份对外经营预订和销售发行期内新邮了。那么按照平等待遇的原则,各级集邮公司到代表邮政集团经营发行和销售发行期内新邮的各级邮政业务经营窗口预订和购买发行期内新邮的待遇应当和包括我们在内的其他市场主体一样:无差别。就不应再有什么内部结算价了!!!】

抛砖引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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