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3月8日电(记者朱立毅、韩洁)全国政协委员、财政部财科所所长贾康在从必要性和可行性两方面谈及我国开征碳税的问题,认为既有必要性又有可行性。因此他建议我国着手研究开征碳税,实行化石能源使用者税负的向上调整。
“针对碳排放行为的碳税有利于推动化石能源外部成本的内部化,通过达到减少化石能源消耗的目的,促进可持续发展。”贾康说,开征碳税具有“明显的必要性”。
他认为,适当加重高耗能、高排放的“两高”企业的负担,加快淘汰低能效的落后工艺,同时鼓励清洁低碳产业的发展,将实现经济发展方式向低碳化转变。
“我国目前虽然存在一些与环保相关的税种,但环境税收制度仍存在明显欠缺,碳税作为直接针对碳排放征收的税种,可以显著增强对于二氧化碳排放、能源消耗的调控力度。”
贾康还谈到了开征碳税与应对贸易摩擦的问题。他说,一些发达国家已在讨论开征碳关税,如《美国清洁能源安全法案》规定,美国有权对不实施碳减排限额国家进口产品征收碳关税。但如果我国已在国内征收碳税,其他国家再征碳关税就涉嫌双重征税,违反WTO协议。“因此征收碳税可以降低我国在国际贸易摩擦中受损的风险,并增加我国的税收收入。”
同时,贾康还对我国开征碳税的可行性进行了分析。他认为,政府与民间在低碳发展的取向上已形成高度一致局面。同时,碳税有计量简单、操作容易、便于检测的特点。碳税的相关研究已取得长足进展,我国燃油税改革的成功实施也为碳税积累了相关经验。
“碳税征收应当作为一揽子环境和能源政策以及税制优化方案的组成部分。”贾康认为,如果资源税改革能够跟上,碳税可以考虑在资源税改革之后的2-5年间开始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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