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3月15日电(记者华晔迪 陶俊洁)证监会15日表示,为建立健全期货投资者保护长效机制,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将根据《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于今年起开始缴纳。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由启动资金和后续资金两部分组成。各期货交易所应根据《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按照截至2006年12月31日风险准备金账户总额的百分之十五缴纳保障基金的启动资金,上海期货交易所和大连商品交易所于2008年8月已经缴纳的首批启动资金可从中扣减。
根据证监会当日发布的公告,从2010年起,各期货交易所和期货公司应按季度缴纳保障基金后续资金,其中,期货交易所按其向期货公司会员收取的交易手续费的百分之三缴纳以前年度(2007年8月至2009年12月)应缴纳的后续资金,期货公司则暂不缴纳以前年度(2007年8月至2009年12月)应缴纳的后续资金。
公告同时明确,各期货交易所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按其向期货公司会员收取的交易手续费的百分之三缴纳保障基金,并按期货公司代理交易额的千万分之五至千万分之十代扣代缴期货公司应缴纳的保障基金。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解释说,各期货交易所应核定各期货公司在其交易所发生的代理交易额,并按各期货公司评级对应的缴纳比例计算各期货公司应缴纳的保障基金。根据规定,期货公司所缴纳的保障基金占代理交易额的比例将按照其级别高低从千万分之五到千万分之十不等。
此外,证监会还表示,各期货交易所和期货公司应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做好会计处理工作,并依据《关于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办理相关减免税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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