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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严控药品流通加价率 新一轮降价或开始
日期:2010-6-14 15:40:02         出处:   作者:
 

山雨欲来风满楼。几乎每一个医药行业的人士,都能感受到药价调控“风雨”正在逼近。

近日,部分药企、相关协会接到了国家发改委的《药品价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这部已酝酿了至少五年的重要文件,有望在2010年下半年正式出台。照此规定,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药品价格时的标准更加细化,对药品生产、流通环节的管制也更加严格。新一轮药品全面降价或将开始。

严控流通加价率

曾看过《征求意见稿》的人士告诉本刊记者,该文件根据药品性质,将药品价格管理形式分为三类: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这一分类和以往相比并无改变,但新规对前两类药品的定价的细节做出了不少调整。

具体而言,文件规定: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以及具有垄断性生产、经营特征的药品,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其余药品则实行市场调节价。其中,由政府财政统一购买、免费向特定人群发放的药物,实行政府定价,即由价格主管部门直接制定出厂价格;而政府指导价,则是由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最高零售价格。

《征求意见稿》延续了以往“成本加成”的定价思路。按规定,价格主管部门定价时,会先测算出企业生产或者经营某种药品的“社会平均合理费用”,作为药品出厂或者零售时的“定价成本”,再加上合理利润和税金,便构成了药品的出厂价格、零售价格。

此前,媒体曝出的“暴利药”芦笋片,也属于政府制定指导价的范围。该药出厂价只有15.5元,但湖南省物价局2007年制定的最高零售价达每盒213元,2010年4月降至每盒136元。其间“层层加价的流通环节”和“政府定价的虚高”被指为“暴利”主因。

与此有关,《征求意见稿》严格设定了流通环节的差价率(额)核算标准。药品按照含税出厂(口岸)价格被分为0至5元、5元至20元、20元至100元、100元至500元、500元至1000元、1000元至10000元、10000元以上等七个档次,对应的最高流通差价率(额)依次为40%、30%+0.5元、25%+1.5元、20%+6.5元、15%+31.5元、8%+101.5元和901.5元。同时,麻醉和一类精神药品从出厂到销售给医疗机构的最高流通差价率为35%;全国性批发企业销售给区域性批发企业的最高流通差价率为15%。

与2000年《药品政府定价办法》相比,新的流通差价率低于旧规。如0至5元药物的加价率被定为50%,这亦显示出政府希望降低药价的意图。

为避免生产企业的“暴利”,《征求意见稿》还分类别规定了药品生产企业的最高销售利润率核算标准。例如,剂型创新的化学药,政府定价时出厂销售利润率不得超过15%;有效成分创新的中成药,出厂销售利润率则可不低于23%。这比以往的规定更加细化,被业内人士解读为鼓励生产企业创新和保护中成药、天然药、民族药。

不过,在不少业内人士看来,政府设置生产企业利润率和流通环节差价率的标准“过于死板”,也不符合市场经济的规律,是否能够落实成为疑问。

“单独定价药”退场

在以往政府指导价药品中,又有一种称为“单独定价药”,可以由企业单独定价,价格往往比同类药偏高许多。且由于“单独定价”的药品有不少是国外独资或中外合资企业的产品,在相同或类似疗效下,医院往往倾向于使用这类药品。“单独定价药”的存在,也被认为是抬高药价的一个重要诱因。

这类药中包括“原研药”,即指由某些药厂自我研发,拥有专利,但已超出专利保护期的药。一旦专利失效,其他药厂便可以生产仿制药。此前鼓励“单独定价”,政策的本意是鼓励本国药企研发新特药,或者鼓励外企引进高质量好药。这次《征求意见稿》中,“单独定价”的字眼则未再出现,但同时另有规定: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对符合政府规定的“特定企业生产的药品”制定和调整价格,可高于其他同类产品。

已上市销售的政府指导价药品,每两到三年集中调整一次指导价;对专利药品和按照专利药品对待的药品,以三年内为周期进行调整,下调幅度一般不低于6%;保护期结束后,政府指导价下调一般不低于15%。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者调整价格,应当开展成本、价格调查,组织专家审评或者论证,必要时听取社会各方意见,审定并公布价格方案,还应监测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的药品实际价格。

不过,这也让很多业内人士和专家质疑:中国上千个需要政府定价的药品,政府是否有能力收集足够的信息,制定出合理的价格?事实上,“天价”芦笋片的出现,正印证了物价部门在制定、监测药价及成本方面的能力局限。

难以治本

公众对芦笋片的“暴利”表示愤慨,但很多业内人士看来,这其实是普遍现象,1300%的利润并不稀奇。甚至有人直言,“10000%也很多”。

南开大学经济学院2009年发布的一份研究报告指出,中国目前药厂的生产成本只占最终药价的20%,个别药品的生产成本仅占到最终药价的1%。大量利润流失在流通环节,通过集中招标采购减少流通环节的呼声因此大涨。

但专家的调研结果却与大家的想象不一致。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研究员朱恒鹏对单独定价新药进行调研后得出结论,医院销售此类药物的利润率(含回扣)大致在20%至50%,医生等相关人员回扣大致在10%至30%,药品实际出厂价大约占10%至50%,批发环节加价约在3%至10%之间。南开大学的上述报告也指出,药品出厂价仅占零售价20%左右,批发价占零售价8%至10%,其余的70%至80%由医院和医生获得。

朱恒鹏分析,改革开放后,国家财政投入占医院总收入的比重逐年减少,再加上医疗服务定价普遍偏低,公立医院不得不“以药养医”。政策上也允许医院以15%的药品进销差价来弥补亏空。这导致近年来医院的总收入中,药品收入占60%左右,少数中小医院甚至高达70%至80%。

由于处方药销售占国内整个药品零售额的80%以上,因此公立医院事实上控制了绝大多数药品零售业务,成为“垄断者”。再加上“以药养医”,实际上鼓励药物滥用,增加了患者药费负担。而医药企业为了自己的药物可以通过医院销售,不得不给予医院和医生各种形式的“明扣”“暗扣”。医院和医生的实际所得,远超15%的药品加成。

此番芦笋片事件中,部分媒体却将“板子”落在了物价部门和流通企业的身上,直指政府价格管制力度不足,也导致发改委“仓促应战”。中国医药企业管理协会副会长牛正乾认为,如果发改委采取的解决办法是强行降低药价,一定会“误伤”医药企业。

在朱恒鹏看来,公立医院药品零售环节的垄断才是导致药价虚高的根本原因。根本之策是尽快推进公立医院改革,理顺医疗服务价格,鼓励民营医院发展,赋予社会零售药店更为宽松的经营环境,促进药店与医院的公平竞争,打破公立医院对处方药的垄断。单就药品的定价加强管制,能否切实降低患者药费负担仍未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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