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外出看望女儿,将无法随行的泰迪熊犬寄养在朋友家,回来却得知狗狗已经病亡。张珍认为朋友管理不善,让怀有身孕的宝贝一命呜呼,将朋友告
昨日,九龙坡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张珍说,2007年,在广州工作的女儿见她一个人很孤独,就托人在日本给张珍买回了可可。可可的到来,给张珍的生活增添了不少乐趣。今年6月,张珍想到广州探望女儿,准备将可可寄养一段时间。邻居向她推荐了李俊。张珍和李俊认识,知道他在养狗,又经过一番实地考察,张珍将可可托付给李俊半个月。没想到,当她回到重庆时,可可已经因为得了细小病毒病而不治身亡了。
张珍告诉法庭,她咨询得知,狗狗得细小病毒病,大多是因为接触了狗的粪便。可可平时注射了疫苗,之所以得病,一定是因为李俊照顾得不周到。所以,她要求李俊对可可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可可是花6900元买的,养了两年,按每年3000元的狗粮算,两年就是6000元,还有她的精神损失1000元。此外,可可肚子里的小狗算1万元。张珍一共要求赔偿近2.4万元损失。
李俊显得很冤枉。他告诉法庭,可可来了两天就拉肚子,他开始以为是不适应新环境和食物,就给它换吃每公斤60元的高档狗粮,见没好转,就去买来消炎药给它吃,狗狗还是不好。他忙把可可领去宠物医院看病。医生说可可得的是细小病毒病,需要留院治疗。虽然经过一整晚输液,可可还是在第二天死亡。
李俊向法庭出示了宠物医院的医疗证明。李俊认为,细小病毒病是一种狗的常见病,得上这个病,很可能是张珍没给可可按期注射疫苗所致。李俊表示,自己是无偿给张珍照看可可,因此不同意张珍提出的赔偿数额。
因为双方协商未成,法院宣布择日判决。
本报新闻律师团成员、重庆潜卫律师事务所何桐雨律师认为,寄养宠物,宠物主人与对方实质上是一种保管合同关系,被寄养的宠物则是一种特殊财产。若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则不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当事人均为化名)
记者 王明
寄养宠物切记签协议
就我市宠物寄养引发纠纷的现状,记者采访了重庆市犬业协会秘书长胡珂。
胡珂表示,协会统计显示,目前我市宠物寄养引发的纠纷多为寄养时宠物染病、遗失和伤人3种类型。像张珍这种宠物在寄养期间死亡的还不多见。
寄养宠物时应注意哪些问题?胡珂建议,宠物的主人除了充分了解寄养机构外,双方还应签书面协议,明确相关事宜,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并互相履行告知义务。寄养之前,宠物主人应向对方出具宠物的健康证书等。
爱犬怀孕
主人获“纯种损失费”
主人到外地培训,将爱犬寄养在宠物店,回来却发现自己的纯种爱犬已经怀孕。2006年,南京市雨花台公安分局调解一起因宠物寄养引发的纠纷,宠物店因为“失职”,赔给狗主人1000元“纯种损失费”。
爱犬死亡
主人获赔3.5万元
2004年8月3日,河南宋某将一只5个月大的德国牧羊犬寄养在一家宠物诊疗服务部,双方签了寄养协议书。
8月20日,宋某得知狗因病于8月8日死亡。宋某将宠物诊疗服务部告上法庭。2007年5月28日,二审法院终审判决宠物服务部赔偿宋某3.5万元。
上法庭,索赔近2.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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