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被告魏某感觉原住房面积小,准备购买商品房,提出向原告借款,因双方系亲子关系,原告倾其所能借给被告284000元。后来,魏母身患癌症,听说北京有家医院成功地治愈过类似的疾病,就准备去北京(医保不能报销)求治。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均以无力偿还为由拒绝还款。为此,原告诉至法院。法官调解时,被告表示没处借钱,只同意从工资里慢慢扣除,大约一年能还一万元左右。最后,法院判决被告魏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借款并支付相应借款利息。
沪公网安备 3101010200326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