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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给情人写借条被判月月还款
日期:2008-4-7 9:31:18         出处:大连晚报   作者:
 

一男子与一女子发生婚外情,女子表示,对方想要继续保持这种关系,就得写下10万元借条。不料,男子照做后,女子携借条将男子告上法庭,法院判决男子偿还该女子10万元,男子拒绝履行后,被拘留15天,法院再次裁定,每月从男子1300多元的工资中扣除1000元偿还女子。

于某在我市某公司工作,由于其妻子和孩子在瓦房店市,他每

周回家一次,其他时间住在单位宿舍。于某无聊时喜欢到舞厅玩,一个偶然机会,他认识了孙女士,孙女士自称离婚多年,对于某的谈吐很欣赏,不久两人就同居了。

据于某说,去年春节前的一个深夜,孙女士说:“如果你真对我好,就要有所表示。”于某说:“我工资不高,家中还有老婆和孩子,没有多少积蓄。” 孙女士就让于某写了张10万元的借条,并注明用于某卖房钱偿还。于某称当时如果他不写,孙女士就不再跟他同居,可他想继续两人的情人关系。令于某没想到的是,孙女士没过几天就将其起诉到法院,要求于某还钱。

在法庭审理中,于某表示,双方不存在借款的事实,自己写借条只是敷衍一下孙女士,根本没想到孙女士会起诉他,故不同意孙女士的诉求。法院经审理查明,借条确实是于某所写,且于某有卖房的事实,于某称借条系受孙女士胁迫所写,但无证据证明。法院遂判决于某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孙女士10万元。

判决生效后,于某拒绝履行,被法院拘留15日。近日,法院又作出裁定,每月从他工资中扣款1000元。于某告诉记者,由于他每月工资只有1300元左右,扣款后自己的生活无法保障,加之自己上有老母、下有妻女,生活苦不堪言。

记者就此事咨询了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的王金海律师,他说,于某系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当对自己的行为及后果有明确的认识,无论何种原因给他人出具借条,应当对其产生的后果负完全责任。

但于某如果能够再找到相关证据,证明孙女士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自己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写借条,他完全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宣判其写的借条无效。由于本案判决已经生效,根据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他可以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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