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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民警击毙报案男子 称死者吸毒迷乱袭警
日期:2008-4-18 9:53:50         出处:   作者:
 
江西鄱阳报警者被击毙续:警方称死者吸毒后袭警
陈振翊袭警时使用的刀具。(图片由“2?29”事件联合协调处理工作小组提供)

江西鄱阳报警者被击毙续:警方称死者吸毒后袭警
  公安人员在鄱阳宾馆3410房间陈振翊裤袋里提取的银行卡和身份证。(图片由“2?29”事件联合协调处理工作小组提供)

江西鄱阳报警者被击毙续:警方称死者吸毒后袭警
公安部[2008]957号物证检验报告。(中国江西新闻网记者 何淳勇 摄)

江西鄱阳报警者被击毙续:警方称死者吸毒后袭警
  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2008]08084号法医学鉴定意见书公安部[2008]957号物证检验报告。(中国江西新闻网记者 何淳勇 摄)

  中国江西新闻网4月16日鄱阳讯(记者 何淳勇 报道)4月16日,鄱阳县政法委、检察院、公安局相关负责人就2月29日公安民警枪击陈振翊事件接受江西网记者独家采访,并公布“2?29”事件真相。鄱阳县“2?29”事件联合协调处理工作小组提供的一份调查报告表明,陈振翊因吸食毒品产生幻觉并持刀袭警,公安民警被迫开枪,陈振翊在送往医院抢救途中死亡。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公安民警在陈振翊正在实施暴力袭警时,依法使用武器造成其死亡不构成滥用职权罪,鄱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不予立案。

  “2?29”事件发生后,鄱阳县委高度重视,组成了由县政法委、公安局、检察院等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2?29”事件联合协调处理工作小组。4月14日,县人民检察院、公安局的调查工作全面结束,分别依法做出上述结论。

  2月29日早上七点钟,江西景鹰高速公路公司鄱阳管理处工作人员陈振翊来到鄱阳县城五一路派出所报案,说有人追杀他。当时值班的民警见他精神不正常,手上有血,且没有发现有人追杀他的迹象,于是拨打“120”急救电话,由“120”救护车将陈振翊接到鄱阳县人民医院急诊室。10时30左右,陈振翊跑出医院,先后在菜市场抢了两把刀,在饶州大道上狂奔,在县博源百货超市二楼,陈振翊舞动手中的刀,并用刀不停地拍打柜台,情绪狂躁。公安民警在对陈振翊喊话劝阻时,陈振翊突然举双刀朝民警快速奔去,公安民警在发出警告后,陈振翊仍挥刀砍向干警。亲临现场的副政委、值班副局长及公安干警已被逼退至电动扶梯口,再后退可能会伤及在场的公安干警及楼下围观群众,在此危机关头,只好下令开枪,接令后,持枪民警朝陈振翊开了一枪。陈振翊中弹倒地后,公安干警马上冲上去将刀缴下并将陈抬上“110”警车送县人民医院抢救。陈振翊在被送往抢救途中死亡。

  据了解,江西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法医对陈振翊的尸检法医鉴定结论为:死者陈振翊系因枪弹损伤心肺死亡;公安部对陈振翊血液、尿液及被枪击时穿着的上衣等物证鉴定的公安部(2008)第957号物证检验报告结论为:陈振翊的血液、尿液中均检出氯胺酮、甲基苯丙胺成份;公安部(2008)第959号物证鉴定报告结论为:陈振翊被枪击时枪口距其上衣入口约30CM;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2008)第08084号法医鉴定结论为:陈振翊死前出现的精神症状与其吸食新型毒品“K”粉(含氯胺酮、甲基苯丙胺)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根据上述事实,鄱阳县公安局认为,公安民警在面对陈振翊持刀袭警,且严重危及人民警察和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不法行为时,经警告无效,使用武器致其死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项之规定:“人民警察判明有下列暴力犯罪行为的紧急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六)、实施凶杀、劫持人质等暴力行为,危及公民生命安全的;……(十)、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不负责任。

  鄱阳县人民检察院认为,鄱阳县公安局民警在陈振翊持刀正在实施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不法行为时,经警告无效,使用武器致其死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项之规定,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滥用职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决定不予立案。

 

  真 相 回 放

  (由鄱阳“2.29”事件联合协调处理工作小组提供)

  2008年2月25日晚,江西景鹰高速公路公司鄱阳管理处工作人员陈振翊与同事毛某某等人来到鄱阳县城东方明珠歌舞厅唱歌,并叫了坐台小姐吴某某、许某等人陪唱歌、喝酒、跳舞,期间,陈振翊吸食了自带的K粉。约到了26日凌晨,陈振翊与吴某某回到鄱阳宾馆216房间入宿,并发生了性行为。

  26日晚,陈振翊又同毛某某、吴某某、许某等人来到东方明珠歌舞厅唱歌,在唱歌过程中,陈吸食了自带的K粉。唱歌结束后,27日凌晨0时49分陈振翊与吴某某、许某三人同入宿鄱阳宾馆3410房间,陈吴同睡一床。

  27日晚,陈振翊和毛某某、吴某某、许某等人又在东方明珠歌舞厅唱歌,陈同样吸食了自带的K粉。

  28日凌晨0时17分,陈振翊、吴某某、许某回到鄱阳宾馆3410房间过夜。28日凌晨1时27分,陈振翊说有事要同吴某某说,他们二人从房间出来一直走到了鄱阳县城先锋宾馆,途中,陈振翊反复对吴某某说对不起,使得吴某某觉得烦,于28日凌晨2时44分返回鄱阳宾馆,陈振翊也跟着吴某某回到3410房间。到了房间后,陈振翊又反复向许某说对不起的话,吴某某叫他不要吵,早点睡。陈振翊便说:“你一边叫我睡,一边又叫人追杀我。”吴某某便说没有叫人追杀他。陈振翊说他都听见了吴某某和许某叫人来追杀他,有一个长头发、穿黑衣服的女孩站在房间的卫生间门边,房门外也有人,并叫吴某某、许某去开门。许某就去开门,开门后,没有看见任何人。整个晚上,陈振翊反复上床、下床,三个人几乎没有睡觉。28日白天,陈振翊离开宾馆,直到下午六、七点钟才回到房间。回到房间后,他仍然反复对吴某某说有人要杀他,有个女黑影跟着他。吴某某烦了,说完便离开了房间。28日晚,只有陈振翊一个人单独住在3410房间。25日至28日,陈振翊分三次共付给吴某某人民币1300元。

  29日早上六点多钟,陈振翊身穿灰黑色内衣,打着赤脚从3410房间跑出,跑到距鄱阳宾馆100余米的先锋宾馆大厅,睡在地上,被先锋宾馆的工作人员拉出了宾馆。尔后,陈振翊又爬到该宾馆门口的一辆警车上,将该警车的警报器打坏并划伤了手。

  临近七点钟,陈振翊跑到鄱阳县城五一路派出所报案,说有人追杀他。当时值班的民警见他精神不正常,手上有血,且没有发现有人追杀他的迹象,于是拨打“120”急救电话,由“120”救护车将陈振翊接到鄱阳县人民医院急诊室。

  7时24分,鄱阳县人民医院将其以“无名氏”之名于入院治疗。县人民医院急诊室医生当即给陈振翊吸氧并输液。陈振翊在急诊室治疗期间多次拨打114查询台、110报警电话和他妈妈的电话,以及同事毛某某的电话,称自己被人强行注射了毒品,身上的银行卡、身份证、钱等物被人全部拿走。接警后的鄱阳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和五一路派出所民警,分别到人民医院和鄱阳宾馆3410房间了解情况,发现陈振翊入住的3410房间里有陈振翊的外衣及鞋袜,其中牛仔裤口袋里有建设银行卡一张、身份证和一元的硬币,没有发现陈振翊所说有人追杀他的迹象。在医院,陈振翊见到有人靠近自己或走动就说是来杀他的,并拔下输液针头,手拿输液架不许别人靠近自己。见陈振翊精神反常、不配合治疗,人民医院医生拨打“110”求助。当“110”民警赶到时,陈振翊要“110”民警出示工作证,说他们是假警察,是人民医院医生叫他们害他,并向医院外面跑,医院的医生和“110”民警随后追赶,但没追着。

  10时30分左右,陈振翊脱离医院医生和“110”民警后,跑到与人民医院相邻的五一菜市场一个卖牛肉的黎某某摊位抢了一把剥牛皮刀,冲上菜市场二楼,闯进卖酱菜人洪某某住的房内,把门关上,对房主说有人拿刀追杀他,并用刀对着房主的脖子,被房主将刀夺下。随后陈即逃离洪家,跳到洪家旁边的公共厕所的房顶上,接着从厕所的房顶上跳下来。在一个卖面的祝某某摊位上抢了一把菜刀和一个卖肉的曹某某摊位旁抢了一把剥皮刀,然后手持两把刀直往饶州大道上狂奔。

  10时43分,群众张某某见状即刻用自己的手机向“110”报警。

  10时44分,“110”接到报警后,处警队四名干警立即出警,并跟在陈振翊后面追赶。陈振翊向建设路与饶州大道交叉处建设路北面的博源百货公司跑去,并径直跑上了该公司的二楼,“110”民警也跟着上了二楼。之后,陈振翊跑下二楼,停留片刻,再次跑上二楼。博源百货公司的总经理吴某得知有人在二楼持刀闹事便带领员工周某、江某上了楼。陈振翊见江某等人跟着他,就用刀追砍江某,但没砍着。

  10时50分,“110”民警用手机向县公安局值班副局长报告。值班副局长接到报告后,立即打电话给分管刑侦副政委,要求刑警大队干警赶往博源。

  10时54分,副政委打电话给刑侦大队的一探长,通知他与在大队里的其他干警一同赶往博源,探长接到命令后,即与六名民警赶往博源。

  10时59分,探长用手机向副政委汇报博源二楼现场的情况。

  11时,局值班副局长、副政委及接到出警通知的五一路派出所教导员等人同时赶到博源百货二楼,均站在南端电梯口,派出所教导员站在最前面。值班局长用手机通知特警大队大队长调取盾牌、警棍赶往博源。

  11时05分,副政委打电话向有关领导汇报了现场紧急情况,领导要求现场指挥者临机处断,确保人民生命安全。11时07分,值班副局长电话通知行政装备科长调取警械。此时,接到出警指令的治安大队大队长带领两名副大队长携带警棍也赶到博源一楼南端电梯口。这期间,陈振翊在二楼一直不停地来回走动,舞动手中的刀,并用刀不停地拍打柜台,情绪狂躁。公安民警对陈振翊不断喊话:“我们是警察,你不要乱动,放下手中的刀。”陈振翊说他们是假警察,并要看他们的工作证。这时五一路派出所教导员便从警服的口袋里掏出工作证,用手举给陈振翊看,陈振翊走近他,用刀对着他看了一下工作证说:“你的证件是假的,没有钢印。”边说边用刀砍工作证,被他避开。当陈看见民警手中的枪,便说他的枪是假的,是水枪。边说边转身朝大厅中央走去,大概走了七八米,陈振翊突然转身手举双刀朝教导员快速奔去,公安干警看到他举刀向自己奔来,边后退边口头警告“站住,放下刀,再过来就开枪”。陈振翊不听劝阻,继续向公安干警快速奔去,距离公安干警近一米的地段时,先用刀砍教导员,被他避开,又用刀砍向其他干警。亲临现场的副政委、值班副局长及公安干警已被逼退至电梯口,再后退可能会伤及在场的公安干警及楼下围观群众,在此危机关头,只好下令开枪,接令后,持枪民警立即朝陈振翊开了一枪。此时的时间约为11时09分左右。陈振翊中弹倒地后,公安干警马上冲上去将刀缴下并将陈抬上“110”警车送县人民医院抢救。陈振翊在被送往抢救途中死亡。

  “2?29”事件发生后,鄱阳县委高度重视,组成了由县政法委、公安局、检察院三家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2?29”事件联合协调处理工作小组。鄱阳县公安局、检察院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此事进行了调查。调查过程中,鄱阳县人民检察院聘请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法医对陈振翊的尸体进行了检验。将陈振翊的血液、尿液及被枪击时穿着的上衣送公安部鉴定,另外,检察机关还将博源百货公司二楼监控设施的硬盘送往江西中证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该中心(2008)第2号鉴定结论:鄱阳县博源公司二楼的监控设施中被送检的硬盘中没有2008年2月29日的监控录像资料,也没有被删除的痕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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