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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名千万富翁集体诉讼高楼开发商
日期:2008-6-28 11:13:05         出处:今日早报   作者:
 
 □通讯员 包珍珍

  本报驻温州记者 解亮

  温州世贸中心大厦,设计高达68层,广告语称“新温州坐标,新财富焦点”,被称为温州第一高楼。

  昨天,世贸中心大厦(以下简称世贸大厦)再次成为焦点,不是因为它渐渐拔地而起,而是这里正经历一场天价集体诉讼。

  2003年5月,不少购房户与温州世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贸房产),以每平方米1.2万元的均价,签订了《房屋预订意向书》。

  5年过去,世贸大厦的单价已飙升至每平方米3万多元,在它的带动下,周边房价也水涨船高。

  房价涨了,但部分购房户却高兴不起来,他们认为世贸房产不讲诚信,变相抬价,导致购房合同至今未签。

  温州鹿城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42名千万富翁集体诉讼

  昨天的鹿城区法院外,放眼望去,都是奔驰、宝马等高档车。

  第9法庭,旁听席坐满了人,大多是当年世贸大厦的购房户。

  购房户代表陈先生悄悄告诉记者,他们42人大多是办企业出身,“身家大多在3000万以上。”

  法庭上正审理的案件,同样“身价不菲”,仅诉讼费就达210万元。而那些产生争议的房子,目前每套市价都上千万元。

  陈先生说,2003年有100多人陆续与世贸房产签下购房意向书。

  记者在购房意向书上看到,双方约定了所购买房子的面积、楼层、方位、内部高度,以及单价、总房价等内容。每平方米写明价格为12829.06元,但总价后注有“暂估价”字样。

  另外,世贸房产还提供了一张平面图,标出房屋位置尺寸,以及楼层中的空调、电梯、配电间、卫生间等。

  陈先生说,他们分两次共支付了总房款的40%。2004年8月,世贸房产取得了预售证,但一直推迟与他们签订正式的购房合同。

  “2007年11月31日,开发商要求我们再缴纳总房款的58%,另要求额外缴纳每平方米2980元的精装修费。我们觉得,这是变相提价,很不合理。”陈先生说。

  购房户:房产公司变相提价

  昨天的庭审中,购房户认为,世贸房产出示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存在诸多疑点:原来意向书上约定,一些楼层只有4户人家,而现在开发商将配电间等移走后,又从每户里面划出一些面积,将一个楼层变成6户人家;写字楼意向交房条件为毛坯房,现在部分区域要采用精装修方式交付,这样每平方米要缴纳2980元装修费。

  购房户认为,《意向书》上没有约定“毛坯房”,也没有说明精装修,就算要统一装修,也应该先经双方协商。后经多方协商,部分购房户接受了精装修,但具体事宜也要等签订合同后再行商定。

  今年年初,开发商再次发出通知,要求在2月5日前缴纳房款,签订合同。“我们发现,合同中又多了一些条款。比如,增加了空调系统、智能化系统等设施,每平方米要再收取1475元。我们的房子大多在400平方米以上,仅凭这一条款,又要多缴几十万元。”购房户认为。

  2008年2月15日,世贸房产登报声明,取消一位“未在规定时间”缴纳房款的客户预约购房资格,并让其到公司办理退还意向金,不计利息。

  除此之外,世贸房产还额外规定:在2月5日之后缴纳房款的,还要收取千分之一的“处罚款”,这些钱将全部捐给温州市红十字会。

  这些做法都让购房户们意见很大。

  对此,世贸房产给出的解释是,“处罚”是要给那些准时缴纳房款的客户一个交代,并称目前已有不少人接受了“处罚”,缴款签了合同。

  2008年5月,42名购房户分别提起诉讼,要求认定双方签订的意向书有效,世贸房产应按照先前的约定履行。

  房产公司:不愿意的不强迫签合同

  6月25日上午,记者来到位于温州银泰9楼的世贸房产。

  办公室工作人员说,董事长和总经理都出差在外,不能接受采访。

  记者随后找到该公司一名副总经理,他打开了一条门缝,说了句“领导没安排我负责解答”,便匆匆关门。

  但记者从世贸房产副总经理陈锡强曾经提供的一份相关说明上,找到了一些回答。

  《说明》称,对于部分购房户提出的异议,他们认为,这些意向书仅有预订房屋意向和预订房价等两项内容,不具备有关法律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预约人所取得的只能是签订商品房合同的资格即购房预约,而非双方已达成购房合约。

  陈锡强还解释,他们也不存在减少面积、变相提价的问题。因为当初已经说明意向书上的面积仅为参考,最终要以有关部门测绘面积结果为准,如今确定的面积就是测绘的结果。另外,意向书上只约定了毛坯房的价格,并未考虑和约定中央空调系统和智能化系统等事项,现在他们将这一事项在合同中加以明确,也是理所当然的。

  在那份《说明》上,该公司还认为,他们无意强令客户与公司签订合同:“然而个别预约客户故意制造纷争,在无意缴付房款的情况下,还意图强迫公司按他们的无理要求签订合同。”

  昨天,案件审了一天,没有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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