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报讯 (记者 曹晶晶 通讯员 荔法宣)赖以为生的32.24平方米云吞小食店被拆迁,在经历了十多年的漫长诉讼后,年近八旬的张伯终于拿到了219万余元的拆迁赔偿款。
张伯是广州人,原在荔湾区龙津中路一间小店以卖云吞面为生。由于广州市供销联合经营公司(以下简称供销公司)经有关部门批准征用拆迁这一地段兴建商业网点、回迁楼工程。1995年5月,张伯与供销公司签订了《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和《房屋拆迁安置协议》,订明供销公司每月支付临迁费5000元,并于1998年1月30日前提供原地段新楼首层面向马路的商铺给他回迁。1996年9月2日,广州市规划局批准将该地段用地单位变更为开发商辉洋公司。1998年6月19日,辉洋公司通知张伯回迁新楼首层15号铺位。但是张伯认为,该铺位没有朝着马路面,拒绝回迁。10天后,辉洋公司跟张伯的儿子签订了《协议书》,订明同意回迁地下商铺15号房。
张伯向荔湾法院起诉要求开发商按原协议给他安排商铺并支付补偿款。荔湾法院一审判决辉洋公司、供销公司3个月内,在荔湾区、越秀区的三级(或以上)路段提供(或购买)建筑面积32.24平方米首层商铺给张伯使用,商铺面向路面、门面宽不少于4米,并支付延期补偿款。一审判决后,开发商不服提起上诉,广州市中院认为张伯儿子签订的协议应当视为有效,撤销了一审判决。张伯不服终审判决,到省检察院申诉。2006年4月18日,省检察院向省高级法院提起抗诉。省高级法院审理认为一审判决正确,予以维持。
由于选择不到理想的商铺,在法官协调下,张伯同意以现金方式获得补偿。今年12月2日,张伯到荔湾法院领取了219万余元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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